渝0109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雷龙有与重庆市北碚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龙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渝01**行初49号原告雷龙有,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121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77-1。法定代表人赵娅,主任。委托代理人蒋贤平,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1574-5。法定代表人欧阳俊,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斐慧,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建,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雷龙有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雷龙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龙有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龙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龙有负担。审 判 长 何庆胜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吴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贺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