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民初字第04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巨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怀化市巨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848号原告湖南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三一街区7栋2003号。法定代表人郭永忠,总经理。被告怀化市巨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路与顺天路交汇处西北角(顺天国际大厦1513号)。法定代表人朱斌。原告湖南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市巨业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新利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松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