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和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2955号申请执行人张和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被执行人柳亮明。申请执行人张和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543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柳亮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5338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