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4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蒋佳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蒋佳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48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机构代码:843046816。负责人程嘉华。被执行人蒋佳航,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2014)杭证执字第92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杭下执民字第483-1号冻结被执行人蒋佳航财产的裁定,于次月3日依法对蒋佳航所有的浙G×××××汽车进行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10时至2016年3月17日22时止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蒋佳航名下的浙G×××××汽车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杨筱春(身份证号码:)以18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存放在本院停车场的浙G×××××汽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筱春所有。前述汽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杨筱春。二、买受人杨筱春可持本裁定书到金华市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G×××××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