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学超与孙海滨、吕春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超,孙海滨,吕春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310号原告:刘学超。被告:孙海滨。被告:吕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超与被告孙海滨、吕春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