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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学超与孙海滨、吕春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超,孙海滨,吕春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310号原告:刘学超。被告:孙海滨。被告:吕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超与被告孙海滨、吕春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