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3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韩吉财与万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吉财,万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152号原告韩吉财,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生,农民。被告万岳,男,汉族,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吉财与被告万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吉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吉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