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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刑初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基平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0045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基平,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光阳,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基平犯骗取贷款罪、诈骗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基平及其辩护人张光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骗取贷款罪部分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王基平以进皮带为由,从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3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人王基平改变资金用途,导致该贷款至今无法归还。二、诈骗罪部分1、2015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基平到义乌市某路某号汽车租赁公司,以帮朋友租车为由从被害人季某处骗得车牌号为浙G×××××的丰田皇冠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3万元)。后被告人王基平伪造了一份季某签字的抵押借条,与吴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车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吴某。现丰田皇冠汽车已被被害人季某开回。2、2015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基平到义乌市某路某号某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自用为由,从被害人曾某处骗得车牌号为浙G×××××的比亚迪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王基平将该车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王某。现比亚迪汽车已被车主开回。3、2015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基平再次到义乌市某路某号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自用为由从被害人季某处骗得车牌号为浙G×××××的本田雅阁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8万元)。后被告人王基平将该车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刘某。现本田雅阁汽车已被车主开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基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季某、曾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王某、刘某、冯某、李某、龚某的证言,借款申请书,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面谈记录,借款借据,借款经过,委托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汽车租赁合同,抵押条,债权转让协议,借条,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王基平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基平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王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基平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基平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基平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应以车辆鉴定价值为诈骗数额,辩护人张光阳提出诈骗金额以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张光阳提出被告人王基平认罪态度好,现车辆均已追回,请求对被告人王基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基平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基平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返还被害单位;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基平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瑶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