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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636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