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636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