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32号申请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负责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负责人杨宏强,该公司经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侯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执行案款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12000元,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长会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