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毛丽丽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1895号原告毛丽丽,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委托代理人侯红艳,天津云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冯贤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丽丽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丽丽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丽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毛丽丽承担。审判员 郭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郝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