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逄金宝诉蔡德泉、易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蔡某,易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145号原告:逄某被告:蔡某被告:易某原告逄金宝为与被告蔡某、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逄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4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宗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