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海美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642号原告:上海美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1101室。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美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9285.92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需向原告上海美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电子元件、电阻、电容器。双方经结算,截止2016年1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9285.92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美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9285.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被告浙江深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68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