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刑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欧某超、王某辉、原审被告人黄某峰、程某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被告人何某军、谢某能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某超,王某辉,黄某峰,程某龙,何某军,谢某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刑终1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某超,男,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唐建雄,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辉,男,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俊耀,湖南郴华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某峰,男,2015年2月5日经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程某龙,男,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2015年2月15日经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某军,男,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2015年2月5日经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谢某能,绰号“能能”,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汉族,高中文化,资兴市土生金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和住址均为郴州市北湖区燕南居委会民生路1号明桂园。2014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资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经资兴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欧某超、王某辉、原审被告人黄某峰、程某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被告人何某军、谢某能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5)资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欧某超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人黄某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程某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五、被告人何某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六、被告人谢某能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七、对被告人欧某超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三万零九百七十五元、被告人王某辉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八十六万九千一百七十五元、被告人何某军、谢某能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八十五万六千二百四十九元九角二分予以继续追缴;对被告人黄某峰、程某龙共同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六十二万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欧某超、王某辉提起上诉。2016年1月8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将卷宗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期间,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进行了阅卷。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欧某超、王某辉、原审被告人黄某峰、程某龙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审被告人何某军、谢某能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中,认定上诉人欧某超、王某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刘继根代理审判员  唐俊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虹希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