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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烟台星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王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星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星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正海,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荣,女。本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荣的银行存款42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0006426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来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