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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赖某甲、邱某某、黄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刑初30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6]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另处理)从上线“刚哥”(在逃)处获取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账号,并与被告人赖某甲各占两成股份,朱某某负责日常的管理和对账工作。2015年5月,被告人邱某某(另处理)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拿到六合彩赌博的代理账号(乾富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账号为ZC2692,合泰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账号为233cd),后发展被告人黄某甲(另处理)等人为该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并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邱某某2015年11月份接受下线会员六合彩投注额达142014元。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51000元。公安人员于2015年11月19日晚22时许在源城区城北高速出口东发佳园二期抓获被告人邱某某,并先后于11月20日、11月26日在河源市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赖某甲。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截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赖某乙、古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赖某甲、邱某某、黄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担任六合彩赌博网站股东,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始,被告人朱某某(另处理)从上线“刚哥”(在逃)处获取六合彩网络赌博网站账号,并与被告人赖某甲各占两成股份,朱某某负责日常的管理和对账工作。2015年5月,被告人邱某某(另处理)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拿到六合彩赌博的代理账号(乾富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账号为ZC2692),后发展被告人黄某甲(另处理)等人为该六合彩赌博网站会员并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邱某某2015年11月份接受下线会员六合彩投注额达142014元。公安人员于2015年11月26日在河源市区抓获被告人赖某甲。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赖某甲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截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赖某乙、古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赖某甲、邱某某、黄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担任六合彩赌博网站股东,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赖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邝 莉代理审判员  赖云婷人民陪审员  刘雄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赖 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