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珍与被告王晋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20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健代理审判员 梁建勋人民陪审员 翟锁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尚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