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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珍与被告王晋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20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健代理审判员  梁建勋人民陪审员  翟锁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尚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