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章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章志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564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金华市义乌街661号。法定代表人:毛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春山,系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新寿,系单位员工。被告:章志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章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承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广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