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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7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马承斌与钟志星、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承斌,钟志星,胡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736-1号申请执行人马承斌,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志星,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胡海燕,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承斌与被执行人钟志星、胡海燕(2015)汀民初字第20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现已被本院查封,等待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495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7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