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670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戴某某,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曾峥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