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宜春市袁州区风行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发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袁州区风行物流有限公司,彭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476号原告:宜春市袁州区风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法定代表人:梅爱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兴华,高安市瑞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子涵,该公司法务部专员。被告:彭某某,男,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宜春市袁州区风行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春市袁州区风行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彭某某将车辆抵清租金和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袁州区风行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袁州区风行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春市袁州区风行物流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审判员  辛诚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