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漳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当狗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县国土资源局,李当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1125行审1号申请人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漳县武阳路11号。法定代表人蔡爱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建伟,该局纪检组长。被申请人李当狗,男,汉族,1950年3月15日生,住漳县。申请执行人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漳国土资罚决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漳国土资罚决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漆 明审 判 员 魏宗仁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漆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