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桂元与古育斌、重庆宏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元,古育斌,重庆宏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357号原告杨桂元,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古育斌,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宏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万盛经济开发区南桐水井湾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川。原告杨桂元与被告古育斌、重庆宏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桂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元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桂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杨桂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谯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