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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海珩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珩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珩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16弄45号5-436室。法定代表人赵站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林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祖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珩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5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汉莱科技有限公司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之昕审判员  尤建林审判员  王昊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