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等与刘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62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1953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新康路26号附23号。身份证号:513101195310130511。原告:刘某乙,女,汉族,1956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天竺街23号2幢2单元7号。身份证号:513101195611110522。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玉彬,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丙,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如意街274号附7号。身份证号:513101196305190514。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艳,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与被告刘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担。审判员 赖守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雨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