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玉环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骆东、骆国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骆东,骆国辉,骆振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901号原告:玉环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方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东。被告:骆国辉,1964年12月9日。被告:骆振勋。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骆东、骆国辉、骆振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