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1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玉环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骆东、骆国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骆东,骆国辉,骆振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901号原告:玉环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方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东。被告:骆国辉,1964年12月9日。被告:骆振勋。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骆东、骆国辉、骆振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