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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546号原告王某某,男,1991年6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成洪福,沁阳市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女,1989年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