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安丘市凌河镇凤凰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洪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凌河镇凤凰官庄村村民委员会,王洪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091号原告安丘市凌河镇凤凰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凌河镇凤凰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振刚,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铸,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凌河镇凤凰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洪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市凌河镇凤凰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春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炳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