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翠诉阮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阮坚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449号原告:张翠,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阮坚祥,个体业户,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诉被告阮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以与被告阮坚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经一次性给付7000元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