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翠诉阮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阮坚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449号原告:张翠,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阮坚祥,个体业户,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诉被告阮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以与被告阮坚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经一次性给付7000元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