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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国建与施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建,施祥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344-1号原告杨国建。被告施祥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建诉被告施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建未能按相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25元,由原告杨国建负担。审 判 长  朱 兵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