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国建与施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建,施祥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344-1号原告杨国建。被告施祥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建诉被告施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建未能按相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25元,由原告杨国建负担。审 判 长 朱 兵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沙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