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扬州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常恩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恩庆,朱兆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78号原告扬州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嘶昌路108号。法定代表人赵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俊华,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恩庆。第三人朱兆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恩庆、第三人朱兆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9元,由原告扬州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舒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