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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694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赫明山。被告:卢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桂红。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赫明山,被告卢某的委托代理人贾桂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卢某甲。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春节被告又与原告生气吵架,原告被迫回娘家居住,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卢某书面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经一年的相互了解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女儿卢某甲出生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孩子留给父母照看。2016年正月初九,原告感情出轨离开上班单位,事后被告及亲戚朋友一直寻找原告,并多次去原告娘家,为和好而努力。为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为了6年的夫妻感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卢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偶尔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6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又生气吵架,原告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2016年3月14日,原告王某甲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原告王某甲和被告卢某婚姻基础信息卡等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卢某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结婚已6年之久,相互扶持,双方已应建立了一定感情。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谅解,互相体贴,为了孩子及家庭,应找出并改正自己的不足重归于好。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尚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之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树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彤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