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5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范世芯与被告郑孝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世芯,郑孝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5民初169号原告范世芯,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范成,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郑孝辉,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周宁县浦源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代表人陈志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世芯与被告郑孝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世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世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1155.5元,由原告范世芯负担。审判员 李庆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