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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崔某伙同王某某、翟某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在公主岭市轴承厂内盗窃白钢制退火炉料筐2个,后又伙同王某某、翟某某、祝某某(已判刑)在公主岭市轴承厂内三次盗窃白钢制退火炉料筐8个。经鉴定:10个退火炉料筐总价值人民币2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王某某、祝某某、翟某某的供述,证人崔东辉、崔宪福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丢失报告,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崔某案发后自首,同案已将赃物折价款返还失主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