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186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余同中,潜山县官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胡某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同中,被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按农村风俗主办婚礼结婚,婚生两女,现均已成家。婚后关系一般,因原告生女儿,遭被告冷漠,从此关系变差,被告不顾家庭,两孩子均由原告抚养长大,原告为维持生计,打工、合伙搞快餐店,什么事都干过,没有换来被告的同情和理解,反遭被告嘲笑和误解,讲原告外面有人,尤其在2007年后,双方感情不和吵殴几十次,居委会、派出所每年都调解多次,均无效。2010年,被告曾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但不知何因,被告又撤诉了。从此以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无任何交往,视如路人。综上所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完全建立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无和好可能,为解除原被告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故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汪某辩称:原被告在1986年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一段时间的感情均较好,2007年以后原告染上赌博的不良习气,并因此和社会上陌生异性亲近,在外举债对家庭疏远,被告曾一度对原告丧失信心,所以在2010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在孩子以及亲友的劝解下撤诉,虽然撤诉后原告依旧我行我素,不回家履行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和责任,将家庭丢给被告,被告既然忍受了这么多年,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求不能同意,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胡某和汪某于1986年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一段时间的感情均较好,并生育二女,现均已成年。自2007年以后,胡某开始喜欢打麻将,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逐渐疏远。汪某曾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考虑家庭原因予以撤诉。2016年1月12日,胡某以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胡某和汪某现共有二层楼房六间,系夫妇俩共同所建,目前尚有其他家庭成员在此共同居住。汪某为装修房屋尚欠外债41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应相互关心、相互尊重。本案中胡某对家庭不够关心,迷恋麻将,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离婚态度坚决,胡某和汪某于1986年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系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故本院对胡某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胡某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二层楼房六间应予以分割,但目前尚有其他家庭成员在此共同居住,因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居住权,胡某可另行向本院主张。夫妻共同债务41000元,胡某应承担一半20500元,此款由胡某支付给汪某,由汪某负责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胡某与被告汪某离婚;二、原告胡某分得夫妻共同债务20500元,此款由原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汪某,由被告汪某负责偿还对外债务;三、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50元,被告汪某负担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