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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34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出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始,被告人唐某在中山市古镇镇某成人用品店期间,向他人非法销售“美国伟哥100延时胶囊”、“德国黑蚂蚁生精片”等药品,同年9月17日晚8时30分许,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店内查获“美国伟哥100延时胶囊”1盒(7粒)、“德国黑蚂蚁生精片”1盒(6片),经审查,上述药品均按假药论处。当天,公安人员在上述店内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缴获的假药的照片、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己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缴获的假药“美国伟哥100延时胶囊”、“德国黑蚂蚁生精片”各1盒,予以销毁,由扣押的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肖霞人民陪审员  梁庆标人民陪审员  叶景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炳泉袁小燕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