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小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姜波与王亮亮、赵建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波,王亮亮,赵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小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姜波,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杰,滨州经济开发胜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亮亮,居民。被告赵建华,成年,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77号。负责人李伟,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立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波与被告王亮亮、赵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波于2016年4月5日以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波撤回对被告王亮亮、赵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姜波负担。审判员 贾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旭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