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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安容、李雪枫、刘孝书与李联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容,李雪枫,刘孝书,李联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赵安容,女,生于1968年11月1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雪枫,男,生于1993年10月26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孝书,女,生于1949年9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李联飞,男,生于1966年4月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杨成林申请执行李仕茂、李登楼、李联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查明,依照前述生效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合江执字第345号执行裁定书,扣划李登楼之妻赵安容的银行存款153000元,法院执行中,二被执人李仕茂、李登楼已连带履行141930元,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经当事人确认,经品迭后只是李联飞尚欠杨成林的赔尝款及损失122000元,但李登楼仍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杨成林的债权通过本院扣划李登楼之妻赵安容的存款153000元,李登楼按生效法律文书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的122000元全部得以清偿。因李登楼于2014年7月工伤死亡,现李登楼之妻赵安容、儿子李雪枫、母亲刘孝书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向行李联飞使追偿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安容、李雪枫、刘孝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李登楼之妻赵安容、儿子李雪枫、母亲刘孝书享有对李登楼债权的继受权。二、限被执行人李联飞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登楼之妻赵安容、儿子李雪枫、母亲刘孝书支付代为清偿的债务122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罗 健审判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