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伍建国抢劫罪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渝03刑更1143号罪犯伍建国,男,1981年4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作出(2007)合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认定伍建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2013年10月17日、2015年2月2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以罪犯伍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本院对罪犯伍建国审理期间,伍建国已经刑满释放,无未执行的刑罚可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2016)垫江狱减建字第9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重庆市垫江监狱处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