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854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1977年8月27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张某2,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张某2自愿与原告张某1离婚;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所生女儿张新雨由被告张某2抚养,原告张某1不负担抚养费;原告张某1有探望女儿张新雨的权利,探望时,被告张某2应给予必要的便利;原告张某1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1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苏彦坡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