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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854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1977年8月27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张某2,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张某2自愿与原告张某1离婚;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所生女儿张新雨由被告张某2抚养,原告张某1不负担抚养费;原告张某1有探望女儿张新雨的权利,探望时,被告张某2应给予必要的便利;原告张某1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1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苏彦坡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