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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何兴发与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发,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374号申请执行人:何兴���,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罗成,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何兴发与被执行人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21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4342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 高 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汪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