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五(商)申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龚振琴、何方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龚振琴,何方华,上海同享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显凌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显林,陈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五(商)申字第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吴小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龚振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方华。以上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珈铭,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茂顶,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同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振琴。原审被告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显林,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显凌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显林,董事长。原审被告张显林。原审被告陈美英。以上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圣忠,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为与被申请人龚振琴、何方华、原审被告上海同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享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川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显凌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凌公司)、原审被告张显林及原审被告陈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信银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宋向今审判员 沙 洵审判员 王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