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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贤清与刘建飞、邓光焱、陈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清,刘建飞,邓光焱,陈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8民初255号原告黄贤清,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林静,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建飞,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光焱,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湘兵,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黄贤清诉被告刘建飞、邓光焱、陈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贤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林静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贤清诉称:被告刘建飞于2015年5月30日以买沙山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邓光焱、陈湘兵于2015年6月1日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被告刘建飞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利息至2015年9月3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还款,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刘建飞偿还借款本金及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邓光焱、陈湘兵在借条上担保,但没有注明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保证,因此被告邓光焱、陈湘兵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刘建飞、邓光焱、陈湘兵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被告邓光焱、陈湘兵要求被告刘建飞先行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刘建飞、邓光焱、陈湘兵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黄贤清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分偿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光焱、陈湘兵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且被告刘建飞向原告出具的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该笔债务现仍在保证期间。因此被告邓光焱、陈湘兵应当对被告刘建飞所欠原告黄贤清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贤清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邓光焱、陈湘兵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建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刘建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