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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712号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廖某某,女,生于1968年,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