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712号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廖某某,女,生于1968年,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