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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雷家军与张会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家军,张会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雷家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安民,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家军与被告张会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家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安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临东代理审判员  孔庆鹏人民陪审员  李彦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伍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