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欧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419号原告:欧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214。被告:吴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847。原告欧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95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