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40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与天津滨海泰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泰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5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总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泰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35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泰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泰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泰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