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温仕碧与吴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仕碧,吴治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137号原告温仕碧,女,生于1972年1月6日,汉族,居民,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吴治兵,男,生于1967年5月2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温仕碧诉吴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仕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仕碧撤回起诉。审判员 唐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