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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温仕碧与吴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仕碧,吴治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137号原告温仕碧,女,生于1972年1月6日,汉族,居民,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吴治兵,男,生于1967年5月2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温仕碧诉吴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仕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仕碧撤回起诉。审判员  唐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