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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代深义与青岛安泰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深义,青岛安泰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战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代深义。委托代理人方显志。委托代理人石秀娟。被告青岛安泰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涛。委托代理人吕翠玉。委托代理人王春梅。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红军。委托代理人綦刚。委托代理人李丽萍。被告胡战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深义与被告青岛安泰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胡战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深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代深义负担。审 判 长  田文静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