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晏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诉被告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钱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晏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包某,女,1992年9月29日生。被告钱某某,男,1986年1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宋积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富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