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晏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诉被告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钱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晏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包某,女,1992年9月29日生。被告钱某某,男,1986年1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宋积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富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