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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281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建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怡 来源: